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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推进我国商事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发展

发表日期:2018-08-27  | 来源:2018年8月27日《法制日报》   | 作者:  | 发布人:   | 点击数:

   “一带一路”的逐步深入发展,对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商事仲裁以其独有的优势在相关纠纷解决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在面临挑战的同时也迎来了发展机遇,对“一带一路”背景下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便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优势明显
  与传统贸易纠纷相比,由于沿线国家众多、情况复杂,“一带一路”背景下的纠纷解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复杂性体现在,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既包括发达国家又包括发展中国家,同时,各国间在政治、文化、宗教方面差异巨大,而各国法律建设情况繁杂,涵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法系,这便要求纠纷解决机制选择中必须考虑更多的复杂因素。而其特殊性则主要是由于“一带一路”背景下的纠纷既包括传统商业纠纷,也包括援助性纠纷;既包括国家间的纠纷,也涵盖个人、企业间的纠纷,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存在诸多限制,包括司法管辖权、法律冲突、判决执行等问题。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绝大部分为大陆法系,同时还有部分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民商法律也存在诸多不同,这就使得管辖权的归属、准据法的适用首先成为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难以逾越的鸿沟。另外,由于沿线国家间的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区域性协议尚不健全,法院所在地作出的判决往往难以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认可和执行。
  与司法诉讼相比,商事仲裁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商事仲裁具有高度专业性。与传统纠纷不同,国际商事纠纷往往涉及法律、商务、技术等诸多专业层面,对裁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与诉讼方式中裁判人员多为法律专业人士不同,仲裁员通常不限于法律人员,可以由各行业专业人士担任,同时,由于当事人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上对于仲裁的倾向,专业仲裁机构通常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拥有更加专业、丰富的经验积累。
  商事仲裁具有高效率性。相对于诉讼而言,商事仲裁更加高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仲裁的自治性,双方通过自愿协商来确定是否仲裁、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员组成等问题,有效规避了诉讼管辖权归属和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大大缩短纠纷解决时间;第二,程序的适用性,相对于司法诉讼程序而言,由于在国际社会中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的差异性相对较小,更容易得到当事双方和其他国家的认可,同时仲裁程序还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便有利于减少分歧,大大提高仲裁效率;第三,裁决的执行性,基于不同国家间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的客观现实,裁判文书在寻求他国认同和执行时往往举步维艰,往往需要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来实现,而仲裁结果的执行在国际上所面临的障碍便小得多,基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约定和对仲裁规则的认同,裁决结果的执行效率和效果上明显优于诉讼。
  商事仲裁具有保密性。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往往涉及商业秘密、专业技术等内容,对于隐私内容的保护的实际意义有时甚至远超纠纷解决本身。与之对应,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以不张扬、不扩大的方式寻求纠纷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合理解决,这完全符合当事人双方对保密性的苛刻要求。同时,商事仲裁这种相对温和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国家间、企业间的长远合作和发展也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三大困境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商事仲裁纠纷解决机制面临三大困境:一是我国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一带一路”中的纠纷通常较为重大复杂,对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和国际化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在此背景下,“一带一路”专门性仲裁机构应有能力作出高水平、专业化、国际化,同时符合“一带一路”下商事纠纷特点的仲裁结果。 
  二是临时仲裁制度缺位。与固定设立专门仲裁机构的常规机构仲裁不同,临时仲裁是指通过当事人约定确定仲裁员和仲裁规则,由选定的仲裁员直接对纠纷作出裁决,而不局限于仲裁机构的仲裁方式。临时仲裁赋予了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仲裁程序也更加灵活多变。目前,临时仲裁已经得到众多国家的认可,特别是在海事纠纷中已经得到普遍应用。
  但在我国,临时仲裁制度尚处于缺位状态,并没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也没有对于他国临时仲裁结果的认可,这一制度的缺失大大降低了我国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灵活性,在涉及临时仲裁的国际合作中也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
  三是在线仲裁制度尚不完备。仲裁方式的完善和发展对仲裁制度逐步完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线仲裁作为互联网经济条件下仲裁方式的创新,已经显现出了仲裁成本低廉、纠纷解决高效、适用范围广泛等诸多优势,俨然已在仲裁方式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在国际社会上,目前美国仲裁协会、Square Trade等诸多在线仲裁服务机构已建立了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则,在线仲裁制度建设和实践有了长足的进步,也推动了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遗憾的是,我国在线仲裁上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备的在线仲裁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在现有条件下,在线仲裁制度无法完全发挥其在推动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中的应有作用。在未来仲裁制度发展趋势中,在线仲裁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因此,切实完善我国在线仲裁制度已迫在眉睫。

    发展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商事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中所面临的困境,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构建和完善“一带一路”专业商事仲裁机构。在建立“一带一路”专业商事仲裁机构的过程中,既应当注重现有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又要坚持开放包容的原则,借鉴国外专业仲裁机构模式。应当不断加强“一带一路”仲裁员的专业培训,提升仲裁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和业务水平,加强对沿线国家仲裁制度、仲裁规则的研究和比较,同时,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商事纠纷的处置,主动在沿线国家进行推介,提升我国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目前,临时仲裁制度在国际社会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可,而且我国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国际上实际上已经承认了临时仲裁制度下的裁决结果,因此,在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中应当首先考虑临时仲裁制度的引入,加快仲裁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修订进程,从法律上对临时仲裁制度加以肯定和约束。
  在具体实践中,笔者建议:第一,在特定区域内优先启用临时仲裁制度,逐步推广,先点后面,逐步完善。第二,在临时仲裁规则上,既要参考我国现有仲裁制度,又可以参照国外先进经验,同时必须考虑我国现实情况和“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商事纠纷特性。第三,建立仲裁员名册,鼓励各行业推荐专业人员进入仲裁员名单,引导当事人在仲裁员专业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保证临时仲裁裁决的专业性。第四,明确当事人、仲裁机构对临时仲裁仲裁员的监督职责,保证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有序发展。
  推进和发展在线仲裁制度。无论是“一带一路”还是其他国际合作,都是在互联网经济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在线仲裁制度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了。推进和发展在线仲裁制度,第一,应当完善在线仲裁的配套建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健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保障在线仲裁的稳定、顺畅运行,完善仲裁信息的加密处理工作,保障在线仲裁信息的安全性,为在线仲裁提供坚实基础;具有互联网思维的专业仲裁人员的配备,为在线仲裁制度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第二,完善在线仲裁规则,根据互联网特性对在线仲裁程序、举证方式等内容进行合理调整和合理优化,在坚持开放、公平、合理的原则和考虑“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利益的基础上,建立“一带一路”在线仲裁规则,指导“一带一路”在线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第三,积极开展在线仲裁的推介工作,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交流合作中,通过合理方式告知当事人在线仲裁的优势所在,引导当事人作出仲裁方式的最优选择。
  在“一带一路”建设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国际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必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只有不断完善我国仲裁机构、仲裁制度、仲裁方式,才能应对挑战,抓住机遇,增强我国仲裁在国际上的公信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