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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共签”是对夫妻权益的有益平衡

发表日期:2019-03-07  | 来源:2019年3月7日《法制网》   | 作者:  | 发布人:   | 点击数: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滁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陈建银建议,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对债务的发生,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我没有签字,那你债权人要举证,证明这钱确实用于我们夫妻共同生活。陈建银解释,银行早就采用共同签字的风险控制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强调夫妻双方知情合意,既有助于降低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也有助于保障夫妻对共同债务的知情权。

近年来,夫妻一方尤其是离婚后的一方莫名其妙地“被负债”,需为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责任的事件屡有发生,有的甚至背负巨额债务。因而,将夫妻共同签字确认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依据,无疑是对夫妻权益的有益平衡,且有助于避免“二坑”现象,即少数夫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权益,或者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据上签字一方也应偿还。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财产约定为AA制且债权人知情;或者能够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夫妻为恶意逃债,合谋“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未签字方。否则,债权人很可能眼睁睁看着借出去的真金白银讨不回来,而无力偿还的“赖账户”却可能享受着“前妻”或“前夫”名下的高档住宅、豪华轿车,这些财产则是通过“假离婚”所转移的,非常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但这一规则却可能导致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现实中,不排除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为多分割财产或侵占对方财产,恶意借债或者伪造债务。此时,对方并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却可能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即便没有伪造债务的情形,一些人也可能遇人不淑,碰上极其不负责的人,背着自己随意高消费或举债却无力偿还。更可怕的是,一方还可能利用字迹形成时间难以鉴定这一技术难题,在离婚后向他人出具借条,将借款日期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导致另一方陷入负债无底洞。

很多夫妻非常信任对方,很少有人想到其会背着自己大肆借债。而且,现代社会人们独立性更强,社会交往更多、更复杂,利用网络平台等方式借债又很方便。一些“渣男渣女”随意借债或者虚构债务,另一方却因为不知情,不知道如何维护正当利益,也很难证明“借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法院2018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所谓“共债共签”原则,即将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否则,债权人应证明该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系大额债务,则应证明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该债务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就不能让未签字方承担责任。

可以说,“共债共签”规则在维护债权人正当权益的同时避免了夫妻一方被负债。出借现金时,债权人处于主动地位,无论金额多寡,债权人完全可以要求夫妻共同签字来规避风险,否则,债权人就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下只能让签字方承担债务的风险。而夫妻一方如果签字认可的话,则无论是否离婚、债务多高,均需在任何时候承担责任。

唯有如此,方能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抑制人性之恶,平衡债权人和夫妻双方间的利益关系。因而,这一司法解释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并逐渐形成交易习惯,维护夫妻之间的正当权益和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