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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印发办法 建立衔接协作工作机制 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

发表日期:2019-05-08  | 来源:2019年5月8日《光明日报》   | 作者:  | 发布人:   | 点击数:

    日前,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办法》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和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三条,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办法》对日常执法和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分别作出了规定,总体形成了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立案、立案监督程序“闭环”,强化了事故调查中各部门从立案到协调解决意见分歧的全过程协调配合,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性质认定、法律适用、责任追究等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

  《办法》还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此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和使用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和事故调查组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以及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事故调查组依照有关规定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其成员签名,没有签名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办法》着力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明确本单位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三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上网公布生效判决、裁定并送达有关部门。四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办法》还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双向咨询制度,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