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提高立法质量一直为习近平总书记所关注:“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对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借鉴必不可少,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这一指示为我们提供了立法过程中对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借鉴的指南,指引着科学立法的方向。
40年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成就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在形成。作为法治建设后发国家,我国吸收借鉴了大量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中,他国法治文明成果俯拾皆是。但是经历了四十年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积淀,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自己的法学理论体系和实践成果。如今再谈对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借鉴,不应停留在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时的简单照搬,而应当有着新时代的新做法,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与“三个不能”的重要指示。
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法学理论经历了40年的积累已经今非昔比,法治实践也已取得丰富经验。如今对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借鉴应当坚持以我为主。所谓以我为主,便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所强调的:“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浩如烟海,大陆法系的严谨和深厚哲学底蕴,英美法系的灵活和实用主义特点,均值得借鉴。但是,对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借鉴必须坚持为我所用。所谓为我所用,是指法律理论和制度的借鉴应从我国实际出发。若脱离我国实际,借鉴本不需要的理论和制度成果,轻则束之高阁,重则将付出惨痛代价。
坚持认真鉴别、合理吸收。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他国的法治建设并非每一项成果都是优秀的,其中也有糟粕,西方法制史上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这就要求对世界法治成果认真鉴别。所谓认真鉴别,应做到两点:一是与时俱进,在学习借鉴他国法治文明成果过程中,要防止借鉴学习他国已经放弃的理论或制度,放弃的原因常常是无作用或副作用过大。与时俱进的另一层含义就是要认识到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发展阶段与成果产生国在发展阶段上的差异,不应借鉴不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制度。二是去芜存菁,要识别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中产生的恶果,不可盲目引进。这里的恶果并非仅指道德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冲突的制度,还包括该成果因过于繁复或深奥而难以适应我国社会的情况。每一种法学理论和每一项法律制度均有其产生的土壤,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对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借鉴必须合理吸收。合理吸收意味着在对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借鉴过程中要进行合理的本土化改造,放弃为我无用之处,保存为我所用之处,调整理论和制度细节以适应我国法治环境。否则将导致法律移植的水土不服和消化不良。
不能全盘西化、全面移植、照搬照抄。当今我国法学理论和立法过程,有一种危险的倾向,凡是西方的都是好的,言必称美日德,“中国问题—国外经验—中国借鉴”的研究路径频频见诸学术期刊。然而,这种研究路径缺少了一个重要环节,即境外经验与本土环境的契合度考察。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借鉴中的危险倾向可谓一语中的。不能搞“全盘西化”,“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要继承我国法制传统中有益的部分,尤其是一些涉及民族传统伦理与道德领域的法律部门。不能搞“全面移植”,而只能移植那些符合我国实践需求、匹配我国发展阶段、适应我国法律环境的制度;不能简单地用国外理论来检验中国制度,而应充分认识到我国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主体法律体系的特殊性。不能照搬照抄,要对世界法治文明成果进行相应改造,用中国的实践来检验西方的真理,而非反之。
习近平总书记专门指出:“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始终保持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自信,对中国法律制度的自信,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自信。总的来说,我们应当在“四个自信”的前提下和两个“坚持”、三个“不能”的指导下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