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人们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但仍有少数社会成员法治意识淡薄。比如,有的乘客在公交车上干扰司机驾驶,个别企业制假售假,“医闹”时有出现。这些无视法律、违反法律的现象说明,全社会的法治观念还需要进一步增强。
增强法治观念,关键要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崇尚法律的文化氛围。换言之,就是要在社会成员心中牢固树立自觉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矛盾、认可并履行法律义务的观念,从而依照法律来判断应不应当作出某种行为,并见之于行动。形成这样的文化氛围,要求人们除了正确认识法律权利,还要正确认识法律义务。正确认识法律义务,能够促进人们形成遵守规则、崇尚法律的观念和情感,进而在全社会形成法治风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深入开展法律权利研究,权利成为法学各个分支学科的关键词,法律以权利为本位的观念逐渐流行。但与此同时,一些人放松了对义务的认真思考和严肃探讨。有人认为,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施加于义务人的负担和不利。这样的思想传播于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对义务缺乏好感或不屑一顾。这种对法律义务的负面认知是不准确的。在我国,法律是人民行使立法权形成的明确规范,法律义务就是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经由自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立法而形成的自我约束。因此,从法理上说,法律义务理应为每个公民所自觉遵守和履行。
从本源上看,法律义务与伦理道德密切相关。有人认为,法律义务来源于国家强制,因而法律义务与社会伦理道德没有必然联系。这也容易使人们对法律义务产生误解。实际上,法律和道德具有共通性,道德为法律规范提供伦理基础。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人们所自觉遵行。可见,应从基本道德层面来理解法律义务,不守法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遵守、履行法律义务,就是服从道德规范,应当出于人们的内在自觉,而不是迫于外在强制力。
此外,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不能割裂开理解。有观点认为,一方有权利,意味着另一方承担相应义务。“权利”是权利人的一种利益,“义务”是为了保护和实现权利人的利益而对义务人施加的负担和不利。持这种看法的人往往容易得出失之偏颇的结论,即认为“权利”是自己的,“义务”是约束别人的。这种观点忽视了法律主体自我义务与自我权利的内在关联性。从法理上看,权利来源要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在一个社会中就体现为实现自身权利不得损害他人权利。个体的行为符合“不得损他”这一标准,才会被社会认为“正当”,即享有“权利”。换言之,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也就预设了对义务的尊重和履行。任何人都不能离开义务主张自己的权利。无论从理论看还是从实践看,不尊重和履行义务就会丧失享有权利的资格。在强调实现和维护权利的同时,重视履行作为其前提的义务,这样的法治观念才是平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