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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历史上的纪律建设

发表日期:2024-07-16  | 来源:学习强国   | 作者:  | 发布人:   | 点击数:

2024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指出,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坚强意志,以严明纪律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

无产阶级政党要成就一番大事业,一是要有崇高理想,二是要有严格的纪律。纵观中共历史,纪律严明是我党的光荣传统和显著优势,加强纪律建设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应有之义。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多年来,党的纪律建设,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取得了宝贵的经验。我们今天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仍需要从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中去汲取精神营养,以史为鉴,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深入。

建章立制:为革命胜利奠定坚实基础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特别重视纪律建设。在我党历史上,党的二大是奠定党的纪律建设基础的一次重要会议。

二大党章坚持列宁建党思想,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队伍,首次将“纪律”单独成章,并提出了九条纪律要求,涉及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党员从业纪律等,使党的纪律建设有了实质性内容和进展。二大党章还首次规定了党员的违纪责任,明确规定党员有六类行为之一的,一律予以开除。这些严明的纪律和规矩,对于规范党员的行为,健全党内政治生活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大党章把纪律专列一章的做法,被三大、四大党章修正案所继承,而且在内容和文字规模上也大体保持了一致。

面对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白色恐怖的恶劣环境,党的五大通过了新的党章修正案,突出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进一步细化了违纪处分规定及审查程序。五大党章明确规定了党组织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此后历届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突出强调了这一组织纪律原则,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五大党章还首次以专章规定设立监察机关并赋予了监察机关很高的地位,这些都是“纪律立党”精神的充分体现。

关于党的纪律的有关规定,1928年六大通过的党章基本上沿用了五大党章的内容,并进一步提出“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为所有党员之最高责任”。这不仅明确了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操作性规则,对于纠正党内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加强组织纪律建设,也是影响深远。六大党章强化了基层组织机构职责和财务审查监督,对于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建设、严肃财经纪律具有积极意义。

在革命斗争的严酷环境中,如果没有严格的纪律,党就不能生存和发展。加强纪律性,革命才能无往不胜。从二大到七大的二十三年间,中国经历了国民革命、土地革命和抗日战争,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从二大时的四百二十名党员发展到七大时的一百二十多万名党员,党的力量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严明党的纪律。

严明执纪:形成我党我军政治底色

党的纪律建设,最重视执行。不断丰富完善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只是说说而已,而是要严格执行的。

1928年8月下旬,毛泽东在率领部队行军途中,得知红军战士吃了农民地里的苞米,就亲自竖起一块牌子并在上面写道:“因为我军为了充饥,吃了地里的苞米,违犯了纪律。现在把两元钱(光洋)埋在这里,请收下。”官兵们从这件事中深刻体会到了我党的纪律规矩。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文字虽然简单,但内容相当丰富。老百姓正是从一件件小事中感受到,红军真正是穷苦人自己的军队。如果缺乏或失去了严格的纪律,革命军队就难以得到群众真正的拥护,更谈不上发展壮大了。

经过建党初期的奠基和土地革命前期的淬炼,纪律严明已经初步成为我党和我军的政治底色。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直至整个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党的纪律建设日臻成熟。这种成熟,是在与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的斗争中不断发展形成的。这些斗争主要体现在与张国焘的分裂党和红军的军阀主义行为,以及与王明挟洋自重、擅自发布错误主张、把个人凌驾于党中央之上的个人主义行为的斗争。

王明事件虽然有共产国际因素影响,但是这件事与张国焘事件联系在一起,就不能不引起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警觉与深思。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归纳并重申了“四个服从”的原则。

“四个服从”,是民主集中制的首要原则。从党的二大通过第一部党章开始,党的二大、三大、四大、五大、六大通过的党章中对“四个服从”都分别有所表述,但是不集中、不完整。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重申并归纳了党的“四个服从”的纪律,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四个服从”是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是使党坚强有力、保持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此外,毛泽东还建议制定详细的党内法规和工作规则,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据此,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还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和《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对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成员以及各级党委班子成员的工作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作出了严格规定。

在全民族抗战期间,党的组织得到快速壮大和发展,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党迫切需要加强纪律和规矩建设。为此,毛泽东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

七大党章首次把“四个服从”作为党的组织纪律予以确立,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规定。七大党章还首次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针。七大党章重新规定设立监察机关,并明确其“在党委指导下工作”,对后来确立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具有重要影响。这些举措切实增强了我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之后党的纪律建设工作奠定了基石。

1948年秋,人民解放战争进入夺取全国胜利的决定性阶段。在这一关键时刻,为了确定新的战略任务和目标,党中央于1948年9月8日至13日在西柏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即“九月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之一就是“加强纪律性”,强调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党的下级组织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及代表会议的重要决议,必须呈报党的上级组织批准以后方准执行;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必须将不同意见的争论,及时地、真实地向上级报告,其中重要的争论必须报告中央。

“九月会议”是我党在大决战前夕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会议强调的加强纪律性问题及形成的口号、决议,为全党统一行动提供了纪律规矩保障,为我党最后夺取全国胜利提供了重要支撑。

1949年6月,即将败退台湾的蒋介石在其日记中总结失败原因时,概括了共产党的七大优点。其中头两条就是“组织严密”“纪律严厉”,第七条则更是提到“执行纪律、主义第一”。蒋介石的这一总结,是他同共产党打交道多年的切身体会。

同样是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我党是“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其中,特别把“有纪律”放在了最前面,其含义不言而喻。

设立纪委监委:加强党内纪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党立即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方面,开始了新的艰辛探索。

有两个重要因素使党对纪律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深化:一个是党执政后,有些党员干部经不起糖衣炮弹的侵袭,开始腐化变质;另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党内发生了高岗、饶漱石事件。这两个因素使党认识到,必须强化纪律,强化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使全党懂得,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是“带电的高压线”,任何时候都碰不得。

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其主要任务是检查和审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其目的是加强党的组织性与纪律性,密切地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还陆续建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行使行政监察职能。

1952年2月9日,为了进一步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党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这个指示除了强调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健全纪委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外,还提出各级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可酌情实行合署办公”,以便分工合作、互相辅助、加强联系、做好工作。这有点儿类似于后来的各级纪委与政府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做法。

中共成为执政党后,纪检工作同样处于探索阶段,特别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来的纪律检查机构已不能适应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需要。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作出一个重大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替代原来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对党的高级干部的监督。

新设立的中央和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原来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相比,地位更高,权威性更强。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选出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了新的党章,其中专设第七章“党的监察机关”,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的程序、主要任务和上下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等。

八大党章强调,“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将党的纪律处分划分为五类并延续至今,并对党的执纪机构作出新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得到确认。之后的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又进一步修订和强化了有关党的纪律的规定。

遗憾的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八大党章并没有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特别是八大党章有关发展党内民主和加强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的好规定、好办法,在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没有得到很好贯彻。

新时期新举措: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根本遵循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也进入了稳定发展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公报指出,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保障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的一个重要措施”,“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随后,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还提出要尽快建立和健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建立的,要抓紧开展工作。此后,中央纪委的工作班子逐步建立完善,地方各级以及军队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的纪检机构也逐步恢复和建立。

修改党章,明确纪律检查体制,是这一时期的主要工作。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审议通过了新的党章,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方面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明确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早在1980年,邓小平就强调,党章对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必须有明确规定,党员要按党章办事,不能谋取私利,不能有超越党员以外的权利。根据这一精神,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在第一章“党员”部分,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二是专辟一章“党的纪律”(第七章),强调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不仅是每个党员的必须义务,也是每个党组织的重要责任。同时,党章对纪律处分的原则、类型、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三是明确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权限和任务。党章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明确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明确了纪检工作在党的工作中的地位,明确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批准设立、选举产生程序、主要职责任务、工作权限等。

总之,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为新时期党的建设提供了总章程,也为新时期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根本遵循。

匡正党风不停息:纪律建设永远在路上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的逐渐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对党章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首次把“从严治党”写进党章,标志着我党正式将其作为管党治党、严明党纪的总遵循和根本原则。在党的纪律建设方面,十四大党章在第七章“党的纪律”部分增加一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着重强调了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地位,强调了严格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四大后,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1992年10月至1997年6月,各级纪委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党员干部三千七百多人,保证了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落实,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993年,党中央作出了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重大决策: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在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党的十四大至党的十六大期间,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各级党委和纪委加强对廉洁自律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项清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

全面从严治党: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纪律建设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纪律建设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突出亮点。

2012年12月4日,党的十八大闭幕后不久,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对中央政治局领导同志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条例针对新时期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红线,明确了相应惩处规则,从而扎紧了制度建设的笼子。

2013年4月1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一活动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道,成为党中央抓作风建设的一个切入口和重要抓手。

这次活动直接针对群众接触最广泛的实际工作这个层面,即反对“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上,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影响。“四风”问题,既违背了我党的性质和宗旨,也是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解决“四风”问题,反映了十八大后党的纪律建设的一个思路,就是要突出问题导向,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015年10月,党中央修订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的纪律包括哪些内容,违反纪律该进行怎样的处分,作了明确界定。条例的颁布,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纪律规矩,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之后的2018年8月和2023年12月,党中央又根据新的形势的需要,两次对这一条例进行了修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又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个准则重申了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主要原则和规定,为新形势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基本遵循,成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的重要法规依据。

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抓纪律建设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紧抓不放。二是从身边小事抓起,以小见大。在这种持续深化整治中,遵守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逐步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一种行为习惯,继而又内化为思想上的自觉。

经过持续努力,我党在纪律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效,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党的纪律性得到明显增强。这一切,充分彰显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