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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个人所得税改革新高度

发表日期:2019-01-02  | 来源:2019年1月2日《光明日报》   | 作者:  | 发布人:   | 点击数:

   期盼已久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迈出了关键一步。以6项专项附加扣除落地见效为标志,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财税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自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今38年的时间里,我国个人所得税历经六次大的调整,但总体框架一直围绕基本减除费用(俗称起征点)的分类税制,征管方式一直采用代扣代缴模式。而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特点;

  首先,个人所得税改革聚焦民生、体现公平。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特别是6项专项附加扣除,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项目设计和实施办法力求公平合理、利于民生、便捷易行,充分体现追求实质税收公平的精耕细作,切实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此次6项专项附加扣除均集中在基本民生领域,事关每个纳税人、每个家庭,根据纳税人及其家庭的实际负担情况,既注重一致性,又注重差异性。相比单纯提高“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推动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等民生目标,兼顾普惠性和特殊性,着眼人民性和时代性。充分考虑了不同纳税人实际负担状况,本着负担重的多扣、负担轻的少扣的差异化原则,让减税红包精准落袋,较好体现了公平、精准、便捷的核心意涵和税制精神。

  其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牵引征管、促进消费。让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幸福感,对于稳中有变的经济态势下,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激活消费潜力、促进形成国内强大市场,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也应看到,包括专项附加扣除在内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面广,具体情况复杂多样,对税收征管、纳税遵从、预期管理都是一个重大挑战。

  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应享尽享的原则,主要采取定额或限额扣除方式,以诚信申报推定为基础,只要符合范围、满足条件,就可以按照标准、额度进行扣除,既让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又利于后期纳税操作。要让老百姓明明白白抵扣,税务部门的宣传介绍、释疑解惑、辅导咨询等工作,必然是艰巨繁重而精心精细的“绣花工程”。

  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减税效果和税后收入都会有明显改善。随之而来的则是税务机关征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专项附加扣除的顺利实施要以获取相关涉税信息为保障,这实际上倒逼税务系统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一体化、现代化步伐。对企业而言,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也将发生诸多变化。尽管现行规定明确扣缴义务人不承担实质审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责任,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申报,但扣缴单位还是增加了相关工作量。扣缴单位需要接受并处理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同时面对员工不时更新信息、在累计预扣计算中追溯调整扣除等情况。因此,要简化各项信息提交、审核、办理流程,通过互联网打通部门数据孤岛,实现网上提交核查,确保整个工作链条便捷有效。

  对于纳税人而言,减税必然会激发消费意愿和消费潜力。面对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生活成本居高不下的现状,专项附加扣除能够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升级,引导消费意愿更多转向健康、文化、教育、居住、绿色等补短板领域。

  再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应民心、贴近民生、反映民意、聚集民智。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发布实施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精细化的开端。正像国际上一些成熟经济体在个人所得税申报和实施环节追求实质税收公平一样,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与进步,必然需要动态考虑纳税人工作与生活的多种因素,朝着更精细更公平更可持续的方向迈进。未来,“税”不再是停留于纳税人工资单上的一个数字,而是集合纳税人生活信息、引导消费决策的重要因素。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特别是专项附加扣除,广泛征求意见,精心开展宣导,周密安排实施,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实属空前。顺应民心、贴近民生、反映民意、聚集民智,补短板、强弱项、惠民生、促消费,为建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标注了新时代税制改革的新坐标新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