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原文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解读:党的基层组织的类型
我们党历来重视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八大党章曾经用高度强调的语言说:“每一个工厂、矿山或者其他企业,每一个乡和民族乡,每一个镇,每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每一个机关、学校和街道,人民解放军中的每一个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一个基层单位的正式党员如果不到三人,就不能成立基层组织,但是可以成立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的小组,或者加入邻近的党的基层组织。”
按照现行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部分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科研院所、工矿企业、外交外贸机构和边防要塞机关,虽然党员不足100人,根据工作需要并经上一级党委批准,也可以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下可分设若干总支部或支部。
为了减少层次、利于工作,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在一些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由于党员人数多,工作范围宽,有些单位驻地又比较分散,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设立党委常务委员会。
党的总支部,即党总支,一般情况下,有党员5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建立党总支,在一些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科研院所、工矿企业、外交外贸机构和边防要塞机关,虽然党员不足50人,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党委批准,也可建立党总支。党总支下可分设若干支部。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基层单位,应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是支部党员大会闭会后支部的领导机关。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等。党员数量少(一般指7名以下)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书记一名,必要时再选副书记一名。
由于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其他原因,没有单独成立党支部条件的基层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执行党章规定的党支部的任务和职能。临时党支部,是为执行某项任务而临时组建的党组织。临时党支部的职责与党支部(总支、党委)职责最大的不同是,它没有批准党员转正和发展党员的权力,只能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原单位的党组织。临时党支部随临时单位的撤销,经批准后停止工作。
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社会基层日益复杂多样,基层组织的类型也有所变化和扩展。党章适应形势,不断在本条和其他有关条文中有所调整。
如十六大党章增写了在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中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内容。这有利于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切实有效地覆盖全社会的各个领域。
将村党支部改为村党组织,并相应增加了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主要考虑是,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些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数量,调整了部分村党组织的具体设置形式,建立了一定数量的村党委、村党总支,将村党支部改为村党组织,更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明确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工作的领导作用,有利于打牢党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
将“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改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
(本文来源于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读懂党章》)